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后頒布實施,對于規范全省地下水管理活動,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就《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地下水是云南省重要的基礎性、戰略性資源,在保障城鄉生活生產供水、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系良好生態環境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據第三次全國水資源調查評價成果,全省地下水資源量為702.2億立方米,占全省水資源總量的32.8%。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2009年我省制定省政府規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為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一是修訂前的《管理辦法》是在沒有直接上位法的情況下制定的,2021年10月21日國務院公布《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之后,我省《管理辦法》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需要對應修改細化補充;二是地下水管理涉及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多個部門職責,需要在上位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細化分工;三是地下水監測體系不完善,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地下水保護管理工作缺乏數據支撐,需要從立法層面進行制度設計;四是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劃定管控以及重要泉域保護措施等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五是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長期的管理工作中,積累的針對性強、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需要通過立法予以固化。修訂的《管理辦法》包括總則、規劃與利用、節約與保護、污染防治、監測與信息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8章49條,既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各項規定,又結合云南實際、體現云南特點。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總則,共8條。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管理原則,確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對考核評價、宣傳監督、科技獎勵等內容作了規定。第二章規劃與利用,共10條。根據上位法相關規定對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規劃作了細化規定,明確應當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開發利用,優先利用地表水,對地下水儲備、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取水工程建設要求、重點區域監測管理等內容作了規定。第三章節約與保護,共10條。主要對控制指標的制定、計量設施安裝、應急備用飲用水水源和農業抗旱應急井的管理、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劃定程序及其禁止性行為、取水許可審批管理、重要泉域保護等內容作了規定。第四章污染防治,共6條。主要對污染防治重點區、污染地下水的禁止性行為、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等內容作了規定。第五章監測與信息管理,共6條。主要對監測站網規劃建設、監測站點維護管理、監測設施保護、信息平臺建設和監測成果信息共享等內容作了規定。第六章監督管理,共4條。主要對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監管、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疏干排水管理和聯合執法機制等內容作了規定。第七章法律責任,共3條。對法律責任及其適用等內容作了規定。第八章附則,共2條。對部分用語的解釋和施行時間作了規定。1.章節結構方面結合云南優化。沒有完全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一是考慮到經水利部認定云南省無地下水超采區的實際,把有關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劃定管控等預防地下水超采的必要條款納入第三章“節約與保護”中加以規范。二是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關于取水許可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監測體系不完善、信息共享管理機制不健全的實際,調整增設了“第二章規劃與利用”和“第六章監測與信息管理”。三是形成了基本完備的制度體系。在制定《管理辦法》過程中充分借鑒北方省份、南方省份和云南基層的經驗,明確了地下水調查、監測、職責分工、保護、治理、監管等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2.實際操作層面量化云南標準。《管理辦法》49條,其中有32條是結合云南實際對《條例》的細化、11條是新增或者對原《管理辦法》的完善,并通過專家論證會對部分條款的數據予以論證,更易于日常管理操作。如:對第二十條第二款在線計量設施安裝的取水規模量化為“5萬立方米以上”;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于工程開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地下工程量化為“對開挖深度在地下水第一個穩定隔水層以下或者年排水規模達到5萬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對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的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總體規模量化為“達到每年5萬立方米以上的”。3.管理制度層面補齊云南短板。一是規范農業抗旱應急井管理。2009年云南大旱期間,新增加了大量農業抗旱應急井,但使用管理不規范。為加強農業抗旱應急井管理,糾正無序取用地下水的行為,結合近年來聯合省自然資源廳開展的全省無序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專項行動積累的經驗,《管理辦法》對農業抗旱應急井管理作出專門規定,做到平時關得掉,急時用得上。二是加強重要泉域的管理。結合我省有麗江黑龍潭、大理蝴蝶泉、龍陵邦臘掌、騰沖大滾鍋等眾多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和生態價值泉域的實際情況,《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全省重要泉域名錄,細化管理保護責任措施的相關內容。三是夯實地下水監測等管理基礎。為解決我省地下水監測站點嚴重不足的現狀,《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制定地下水監測站網規劃,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共建共享信息。同時,《管理辦法》明確要充分利用擬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勘探孔、監測孔,有條件的改建為地下水監測井,改建后納入監測站網統一管理。修訂前的《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存在于地表以下的水體,包括一般地下水和地熱水、礦泉水等特殊地下水”,將地下水劃分為一般地下水和特殊地下水。修訂過程中沒有找到“一般地下水”的權威定義,為規范起見,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考慮到地下水具有補給周期長、循環更新慢、自我恢復能力差、遭到破壞后難以治理修復等特點,《管理辦法》依據《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關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地表水優先”的規定,借鑒省外立法規定,在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地表水能夠滿足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要的,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管控取用地下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九大高原湖泊流域、重要泉域等區域地下水,在我省保障城鄉生活生產供水、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系良好生態環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立法加強和規范監督管理保護十分必要,《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地下水超采區、漏斗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準保護區、九大高原湖泊流域、重要泉域等重點區域的地質生態環境、地下水水位等情況進行重點監測、評估,并采取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和過度開采”,并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為切實規范農業抗旱應急井管理,《管理辦法》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在第二十三條對農業抗旱應急井管理作出專門規定,明確“地表水資源嚴重不足,無法滿足農業抗旱需求,需要啟用農業抗旱應急井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書面取水申請,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啟用。旱情解除后,應當立即停止取水,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后按要求封存或者熱備;仍需繼續取水,依法應當取得取水許可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針對我省監測站點嚴重不足的情況,《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擬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勘探孔、監測孔,成井條件好、水質水量有保證,具備改建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改建后納入監測站網統一管理”,該條規定,可以推進解決我省監測站點嚴重不足的問題。(一)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設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滲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二)地下水超采區,是指地下水實際開采量超過可開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引發生態損害和地質災害的區域。(三)難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與大氣降水和地表水體沒有密切水力聯系,無法補給或者補給非常緩慢的地下水。?(四)淺層地下水,是指賦存在地表以下第一個穩定隔水層以上、與大氣降水和地表水存在密切水力聯系的潛水以及與潛水有密切水力聯系的弱承壓水。